[公告]轉知環安中心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函大敬請本系各實驗室務必配合
主旨:請實驗室勿將廢藥品容器、廢液回收專用桶任意丟棄及於公共走道堆置雜物阻礙逃生等情形,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實驗室藥品用完之空瓶,請確實清洗,再洽藥品供應商回收(沖洗產生之廢液應收集於廢液回收專用桶,勿任意傾倒)。廢藥品(含容器)、廢液回收專用桶應由本校委外之合格清運廠商依法清運(本中心將依各系所 藥品存 量,統一公告清運日期),敬請各實驗室人員切勿違法棄置。
二、本校各建築物應維護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實驗設備、廢藥品容器、廢液回收專用桶及冰櫃等物品,應整齊放置於所屬實驗室空間,敬請各實驗室人員切勿堆置於公共走道阻礙逃生及影響消防設備緊急使用。
三、相關法規罰則: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拋置危險化學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3、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承辦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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