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學年度第 1 學期課程【棄選】相關事宜
113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棄選】相關辦理時程及規定
- 辦理程序:
- 列印及收件時間:113.11.22(五)9:00~113.11.29(五)17:00。請於09:00~17:00上班時間內,繳交至教務處課務組,逾期不收件。
- 列印位置:選課系統/(簽入帳號密碼)/選課相關資訊/點選『列印棄選單』。
- 棄選公佈:繳交日起三個工作日後,可於選課系統/(簽入帳號密碼)/選課結果查詢/目前選課資料;倘對公佈資料有疑義,請於 113.12.06(五)前至教務處課務組查詢,逾期不受理。
- 相關規定:
- 依據85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棄選科目至多2科,且棄選後之總修課學分數仍不得低於學則修課規定下限。(學則第11條規定略以:大學部第一、二、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5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延修生至少應修習一科目。)
- 已申請減修學生,修習學分數已低於學則規定下限者,不得辦理棄選。
- 棄選科目將會出現在成績單內,並註明棄選字樣,但不列入成績計算。
- 因棄選辦理日期已近學期三分之二,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不退還,未繳交者應依規定補繳;加選「曾棄選成功」之科目,仍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 本校學生已完成校際選課程序後,得依他校之規定及期程辦理棄選,惟每學期含本校課程之棄選科目至多2科,且棄選後之總修課學分數不得低於學則修課規定下限。
- 棄選單如有偽簽或未經許可代簽之情事,該科棄選無效,並簽請學生事務處依校規處理。
- 違反上述事項者棄選無效。